不能算相互印证?”
“不能。”
“为何?”
“岳说的是十五年后的亲见记忆,后两栏是两层来处不明的旧文。它们在十四日和九人上相触,只能说明问题落在同一处,不能互相替谁作证。”
核文吏在三栏上方添了一行:“题旨相触,来源独立性未明,不作互证。”
评事又问:“至少可以写十四日已有疫?”
“可以写两层文字都称十四日疫作,岳称十四日始见疫幡。”沈照檀逐栏点过,“不能写疫究竟何时起。”
录事照写。
长案另一端摆着一册薄薄旧式。它不是承平十二年该营的值簿,只是一份当年通行的《北营收殓交直式》,由旧档房按今日问项调来。封面没有人名,内页只列收殓杂役遇到停棚时应如何记事。
旧档房书吏核过颁行年月,只能确认这套旧式在当年冬月尚未废止,不能确认涉事营铺领到过、照办过。录事原要给它系上“证”字白签,核文吏换成了“例”字灰签。
一字之差,正好把通行规矩与个案事实隔开。
旧式第一项要求记录入棚。
须记何时入、数目多少、何人送交、何人接收。
第二项要求记录晨昏换直。
晨昏交替时须记棚内人数、封记状态与有无增减;若无人增减,也由接直者落名。
第三项要求记录移出覆验。
尸身移出停棚交付覆验,须记去处、数目和两边交接人。
录事把三项抄入十三日“旧例应查”栏,提笔便写:“依例应有。”
“改成依例应查。”沈照檀把笔下那个“有”字圈住。
“旧式白纸黑字写着。”
“写着应当如何做,不证明那一营当年照做,也不证明纸留到今日。”
“若没照做呢?”
“那也是核过以后才能写的结果。”
评事让录事把“有”圈去,改作“查”。旁边另注:一般旧式不能证明个案记录形成、存续或毁失。
这张旧式没有替十三日填上事实,只给空格添了三种该找的纸。
午鼓过后,评事把一枚写着“同一批”的木牌放进结论栏。
沈照檀伸手将它移到待核栏。
“岳称十二日入棚的九人,就是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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