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
反垄断限制:任何单一商帮(以一把红契或一姓宗族为凭)中签数量不得超过当年总量的三成。
第二条:货品限制禁止出口清单:火药、硝石、硫磺、弓箭、盔甲、大型船只图纸等军国重器,严禁出□。
管制出口清单:铁器、铜器、丝绸(高端限量,保护织造技术)等,需由海衙特批执照。
进口优待:进口白米、洋铜(利于铸钱)、马匹、海船用大木、香料、宝石等,可适度减税。
第三条:通关检验红色通道与绿色通道:信誉良好的老牌商帮,可申请绿色通道(减少开箱查验频次,以抽查为主);新商帮、货物夹带风险高的走红色通道(逐箱检查)。
走私连坐:同船水手、管事揭发船主走私,可免于处罚并获奖赏;知情不报者,降两级担责。
卷六:海防与巡缉制度海上安全是开海的生命线。
第一条:水师重建重构四镇水师:将原有的江浙、福建、广东、山东水师拆分为东海水师(驻泊舟山)、南海水师(驻泊广州)、北海水师(驻泊登莱),各辖大小战船一百至三百艘。
新式战船:拨专银建造配备红夷大炮(或改良的碗口统、盏口统)的千料大福船、广船;改进苍山船为快速巡航舰。
军官培养:允许水师将领在退役后保留军籍,有偿护送商船,形成预备役与后备人才库。
第二条:巡航与警戒信炮、烽体系:在沿海高地和关键岛屿建立烽、烟墩,传递信息。水师船只相互间以旗帜、号炮、梆声联络。
分区分哨:将主要贸易航线划分为若干防区,由各水师负责定期巡航。设立海上会哨点,各水师定期汇合,交换信息。
清剿海盗:以「招安归正、分化瓦解」为主,但对于凶悍、不降的海盗,不惜代价进剿。凡归正的海盗头目,可授予水师把总、千总等低阶武职,令其戴罪立功。
护航军费:商帮可向海衙申请水师护航,需缴纳护航税。此税专款专用,直接用于水师官兵饷银及战船维护,不入国库,由监察司严格审计。
第三条:私船武装特许武装:允许商船合法携带一定数量的防身火器(不超过16门小型火炮,50只火统),但需向船政司报备数量与型号,领取统一样式的武器铭牌。
武器铭牌:无铭牌火器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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