听到金胜的问题,潘博远皱着眉头应道:“相关的法律规定,以及办案程序,并没有对所有酒后暴力案件,‘一律必须酒精检测’的硬性强制规定。”
“我们治安机关....有权结合案件实际情况,来进行综合性判断。”
“另外,在制作正式的询问笔录前,我们也对朱崇武做了测试,证明他当时意识处于清醒状态。”
“笔录中,也同样进行了确认、记录。”
金胜立即反驳道:“根据《治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第83条的明确要求:对涉嫌酒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,治安机关??应当对其进行酒精检测??。”
“本案中....嫌疑人在口供中反复、主动提及到,‘喝了不少酒、酒劲上头、控制不了情绪’等等之类的供述。”
“这就已经明确自认酒后状态.....”
“完全符合了法定的、应当开展酒精检测的适用情形,你们不能以‘口头确认,或没有必要’为由,不予检测。
“正式的血液酒精检测报告,可以精准还原其案发时的真实血液酒精浓度,直接证明其....是否真的达到了完全、或间歇性丧失辨认、控制能力的程度。”
“尤其是口供中,朱崇武表露出来的意图。”
“他在试图以‘醉酒、无法正常控制情绪’为由,主张自己没有伤人的主观恶意,从而削弱刑事方面的责任。”
“而潘警官你们.....显然也因为许邵阳的‘轻微伤’结论,排除了《刑法》当中的故意伤害罪。”
“所以并没有在笔录中,有针对性的进行体现。”
金胜这话说的已经很婉转了。
这也是蜀黍们办案的通病.....
他们会习惯性的‘先入为主,定好结论’,再朝着这个方向推进。
一个顶级律师的价值,不在于提出的答案有多正确,而在于他提出的问题是否精准切中关键点.......
每个案件的卷宗,其实都不会百分百真实、全面。
真正知道一切的,从始至终都只有‘本人’这个亲历者。
而卷宗,更像是一个以当事人为主角的小说。
他想了什么,干了什么,心理路程是怎么样的?
其中可能有虚构、夸张、忽悠、半真半假.....这些个成分在。
但只要在逻辑上能自洽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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